(2010)温瑞刑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蒋某丙甲、蒋某丙乙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甲,蒋某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温瑞刑初字第9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甲。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2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被告人蒋某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2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09)1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xx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9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蒋某甲伙同蒋某丙(未满十六周岁)等人经预谋,窜至瑞安市场桥上叶村龙山路山边钱某的xx工场,爬洞入内,窃取铣床机、电钻机各1台。经估价,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4317元。2009年9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伙同蒋某丙等人经预谋,又窜至钱某的xx工场内,窃取铣床机、冲床机各1台。经估价,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6031元。2009年9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伙同蒋某丙等人经预谋,再次窜至钱某的xx工场内,窃取油压箱、盘秤各1台。后在转移赃物过程中,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被巡逻人员发现扭送至公安机关,并被追回油压箱及盘秤且已返还给被害人。另缴获作案工具三轮车1辆及钳子1把。经估价,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4035元。上述事实,两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钱某的陈述笔录、证人蒋某丙、杨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部分赃物已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5日起至2011年9月24日止)。二、被告人蒋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5日起至2011年3月24日止)。三、责令被告人蒋某甲、蒋某乙共同退赔被害人钱某赃物折价款共计人民币6031元;被告人蒋某甲退赔被害人钱某赃物折价款共计人民币4317元。退赔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四、作案工具三轮车一辆、钳子一把(已扣押在瑞安市公安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丽娜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佩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