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南商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嘉与嘉兴市万事杰新纤维制造有限公司、嘉兴万杰商贸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嘉,嘉兴市万事杰新纤维制造有限公司,嘉兴万杰商贸有限公司,嘉兴市广晟纺织有限公司,刘峥嵘,沈建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南商初字第184号原告:王嘉,南湖区城南花园4幢203室。委托代理人:朱力勤、李旦,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市万事杰新纤维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亚太科技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峥嵘。被告:嘉兴万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王荷西路8号。法定代表人:刘峥嵘。被告:嘉兴市广晟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王江泾镇北虹路136号。法定代表人:沈建新。被告:刘峥嵘,市南湖区古井寺2幢203室。被告:沈建新,市秀洲区王江泾镇腾运村腾云桥5-1。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嘉与被告嘉兴市万事杰新纤维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嘉兴万杰商贸有限公司、被告嘉兴市广晟纺织有限公司、被告刘峥嵘、被告沈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1日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58元,减半收取5379元,由原告王嘉负担。审判员 史彦权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费 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