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仑商初字第2199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张旭光与陈军、王春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旭光,陈军,王春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仑商初字第2199号原告:张旭光,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波市大榭开发区。被告:陈军,男,1973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波市大榭开发区。被告:王春亚,女,197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旭光与被告陈军、王春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5日以两被告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两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旭光撤回对被告陈军、王春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09元,减半收取654.50元,由原告张旭光负担。审 判 员 陈建根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刘 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