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义商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朱锡富与义乌市卓良托运处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锡富,义乌市卓良托运处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399号原告朱锡富,寺前村6组。被告义乌市卓良托运处。0幢3号。负责人龚彬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朱锡富诉被告义乌市卓良托运处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锡富于201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锡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锡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锡富负担。审判员 金林响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楼凤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