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仙民执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顾明华与李海燕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明华,李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台仙民执字第966号申请执行人顾明华,1965年11月24日,农民。被执行人李海燕,成年,农民。申请执行人顾明华与被执行人李海燕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25日作出(2009)台仙商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限被告李海燕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顾明华货款644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9年1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付清之日止)”。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顾明华于2009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台仙民执字第96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林坦友执 行 员 王相炎执 行 员 卓春燕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江 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