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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聊东商初字第1246-1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9-11-11

案件名称

潘林明与浙江新厦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新厦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十八项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潘林明;浙江新厦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新厦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十八项目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聊东商初字第1246-1号原告潘林明,男,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聊城市恒盛建筑用品经营部业主,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浙江新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桐乡市梧桐街。被告浙江新厦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十八项目部,住所地嘉兴桐乡市梧桐街。负责人杨水福,经理。原告潘林明与被告浙江新厦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新厦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十八项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86000万元或者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江居才审判员  史 红审判员  胡 敏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金晓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