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玉商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潘花蓉与盛今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花蓉,盛今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322号原告潘花蓉,城街道城关城中路甲28号501室。被告盛今义,城街道欧洲花园波恩座30单元3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花蓉与被告盛今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花蓉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花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潘花蓉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李 雅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丁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