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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玉商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潘花蓉与盛今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花蓉,盛今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322号原告潘花蓉,城街道城关城中路甲28号501室。被告盛今义,城街道欧洲花园波恩座30单元3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花蓉与被告盛今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花蓉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花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潘花蓉负担(此款已交纳)。审 判 员  李 雅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丁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