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桐乌商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桐乡××××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与南安××××福时装织造厂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羊绒制品有限公司,南安××××福时装织造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桐乌商初字第14号原告:桐乡××××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镇服装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钟××。被告:南安××××福时装织造厂,住所地:南安××××工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羊绒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南安××××福时装织造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6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南安××××福时装织造厂银行存款36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陶永良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 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