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丽云商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甲与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陈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丽云商初字第79号原告:陈甲。被告:陈乙。原告陈甲与被告陈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0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陈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陈甲起诉称,被告陈乙因需要资金周转于2008年4月16日向陈甲借款20000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为证,借款约定每月利息300元,没有约定借款期限。事后,陈甲多次向陈乙催讨还款,但陈乙一直不予归还。故原告陈甲诉诸本院,要求被告陈乙归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被告陈乙未作答辩。原告陈甲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借条一份,待证被告陈乙向其借款20000元的事实。经庭审质证,被告陈乙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确认该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据此,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所认定的事实与陈甲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陈甲与被告陈乙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陈乙理应及时归还上述借款,其不归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陈甲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陈甲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08年4月16日开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陈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玮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叶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