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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玉商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罗彬彬与郑水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彬彬,郑水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79号原告罗彬彬(身份证号332627197407050468),女,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玉城街道城关长治路10号502室。被告郑水土,197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干江镇下礁门海岸路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彬彬与被告郑水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彬彬撤回对被告郑水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人民币1670元,由原告罗彬彬负担。审 判 员  黄建华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黄春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