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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湖商终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长兴县友和电力设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马明兴与长兴县友和电力设备建筑安装有限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兴县友和电力设备建筑安装有限,长兴县友和电力设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马明兴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湖商终字第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兴县友和电力设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雉城镇高家墩村。法定代表人:徐友良,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明兴,197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雉城镇边家弄*号。上诉人长兴县友和电力设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明兴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09)湖长商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人长兴县友和电力设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关于民事行政案件上诉有关事项的通知》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长兴县友和电力设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2009)湖长商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 型茂审判员 张田善审判员 孙余龙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