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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海法舟商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周宏良与陈亨友、林世昌等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宏良,陈亨友,林世昌,刘峰,舟山鼎弘船业有限公司

案由

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海法舟商初字第153号原告:周宏良,省舟山市岱山县高亭镇育才新村14号楼402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唐杰,浙江省舟山市海山法��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亨友,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新中村13组3户。被告:林世昌,舟山市定海区昌国街道昌国路92号101室。被告:刘峰,山市普陀区六横镇梅峙村王家39号。被告:舟山鼎弘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高亭镇南峰路489号。法定代表人:陈亨友,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受理原告周宏良与被告陈亨友、林世昌、刘峰、舟山鼎弘船业有限公司与船舶营运有关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宏良的担保人周宏方提供其所有的房产作为担保,于2009年8月7日作出(2009)甬海法舟保字第43号民事裁定书及(2009)甬海法舟保字第43-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限制担保人周宏方处分其所有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中兴路90号的房产(房产证号:舟房权证普沈字第2152481号)。案经诉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本院据此制作民事调解书。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所涉纠纷已审理终结,对原告提供的房产担保的保全已无必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自即日起,解除对担保人周宏方所有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中兴路90号房产(房产证号:舟房权证普沈字第××1号)的查封手续。审 判 长  胡家强代理审判员  胡立强代理审判员  李晓枫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汪姣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