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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云商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洪某某与陈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某,陈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丽云商初字第80号原告:洪某某。被告:陈某。被告:陈某某。原告洪某某与被告陈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0年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洪某某,被告陈某、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洪某某起诉称,被告陈某因做玩具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于2008年12月1日向洪某某借款7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并出具了一张借条为证,借款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年。被告陈某某自愿在借条上签字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借款期限届满后,洪某某多次向两被告催讨还款,但两被告一直不予归还,利息也分文未付。故原告洪某某诉诸本院,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70000元及利息。被告陈某答辩称,借款是事实的,但现在没有能力归还。被告陈某某答辩,我担保是事实的,但现在年底资金比较难周转,希望能给我们一点时间。原告洪某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借条一份,待证被告陈某向其借款70000元,并由被告陈某某担保的事实。经庭审质证,两被告对上述证据材料没有异议,经本院审查该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确认该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据此,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所认定的事实与洪某某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洪某某与被告陈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陈某理应及时归还上述借款,其不归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陈某某作为陈某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理应承担连带偿还借款的责任。故洪某某的诉讼请求的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洪某某借款7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0‰从2008年12月1日开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陈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陈某、陈某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玮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叶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