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拱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黄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178号原告:黄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傅志君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周 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