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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拱民初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黄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拱民初字第178号原告:黄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傅志君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周 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