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0-01-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上海弘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分公司与刘海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弘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分公司,刘海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民初字第142号原告:上海弘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209190-9),住所地宁波保税区庐山西路158号2-36。代表人:徐铭,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安成,宁波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海娟,女,成年,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弘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分公司与被告刘海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弘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波保税区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刘海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小玲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章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