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曲商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0-01-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朱玉兴与宋宪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兴,宋宪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曲商初字第18号原告朱玉兴,男,汉族,1951年8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田运东,特别授权。被告宋宪武,男,汉族,1948年9月22日出生。原告朱玉兴诉被告宋宪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8日诉来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宪武委托代理人田运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宋宪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欠我的饲料款,于2007年元月22日给我出具了欠条,并保证2008年前还清欠款。该款到期后,被告拒不支付,为���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所欠饲料款3750元及违约金,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亦未进行书面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2007年1月22日的欠款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宋宪武欠饲料款3750元的事实存在。被告未到庭,本庭无法组织质证,但就该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以下事实:被告宋宪武欠原告饲料款3750元,并于2007年1月22日出具欠款条一份,明确认可该欠款的事实及保证于2008年前还款,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原告遂诉来本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所欠饲料款3750元及违约金,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饲料款3750元的事实清楚,且被告出具了欠款条明确认可,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所欠饲料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双方没有约定,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宋宪武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支付原告朱玉兴货款375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曹建国审判员  齐冬梅审判员  王晓彬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孔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