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温民终字第1834号
裁判日期: 2010-01-24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蒋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民终字第18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某。委托代理人谢立光。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董文将。上诉人蒋某、王某因离婚纠纷一案,均不服乐清市人民法院(2010)温乐虹民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焦点是涉案房屋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对此,双方均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因涉案的其中两间房屋,经行政复议,乐清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1月5日作出的乐政复决(2010)4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乐清市房产管理局于2007年12月21日制作的乐房权证乐成镇第439**号房屋所有权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该行政复议决定书属二审中“新的证据”,而该证据直接影响本案讼争事实的认定与处理,为保障当事人正当行使诉讼权利,本案宜发回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乐清市人民法院(2010)温乐虹民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乐清市人民法院重审。双方当事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予以全额退还。审判长 杨 宗 波审判员 刘宏杰审判员 马永利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 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