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长执字第1034号
裁判日期: 2010-01-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春芳于与王利民(又名王梦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长执字第1034号申请执行人刘春芳于被执行人王利民(又名王梦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09)长民初字第21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利民(又名王梦梨)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利民(又名王梦梨)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伍仟;零贰拾壹元。(每月陆佰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魏 华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军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