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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瑞塘商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0-01-24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宁波市镇海银球轴承有限公司与瑞安市新欧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镇海银球轴承有限公司,瑞安市新欧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塘商初字第79号原告宁波市镇海银球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永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建国、赵宏军。被告瑞安市新欧轴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怀桥。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镇海银球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新欧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镇海银球轴承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又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浩杰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