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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新2723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0-01-24

公开日期: 2020-03-29

案件名称

王永堂与木沙江·吾秀尔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永堂;木沙江·吾秀尔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723执恢6号   申请执行人:王永堂,男,汉族,1954年2月10日出生,住温泉县,联系电话:150XXXXXXXX。 被执行人:木沙江·吾秀尔,男,维吾尔族,1976年12月30日出生,住温泉县,联系电话:159XXXX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年温民初字第00154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木沙江·吾秀尔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木沙江·吾秀尔4605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木沙江·吾秀尔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春 梅 审  判  员   巴巴特孟克 审  判  员   巴   努 二 O 一 O 年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艾克 拜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