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新2723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0-01-24
公开日期: 2020-03-29
案件名称
王永堂与木沙江·吾秀尔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永堂;木沙江·吾秀尔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723执恢6号 申请执行人:王永堂,男,汉族,1954年2月10日出生,住温泉县,联系电话:150XXXXXXXX。 被执行人:木沙江·吾秀尔,男,维吾尔族,1976年12月30日出生,住温泉县,联系电话:159XXXX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年温民初字第00154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木沙江·吾秀尔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木沙江·吾秀尔4605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木沙江·吾秀尔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春 梅 审 判 员 巴巴特孟克 审 判 员 巴 努 二 O 一 O 年 一 月 二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艾克 拜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