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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湖吴商初字第1799号

裁判日期: 2010-01-2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春荣与卢永明、杨红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荣,卢永明,杨红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吴商初字第1799号原告:王春荣,公民身份号码330126196107200110。住址: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人民路71号。被告:卢永明,公民身份号码330511196208260339。住址: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新墩小区44幢101室。被告:杨红红,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740101748x。住址: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新墩小区44幢1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荣与被告卢永明、杨红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春荣于2010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春荣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荣撤回对被告卢永明、杨红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王春荣负担。审 判 长  陆学欣审 判 员  吕 涛代理审判员  朱 河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