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温溪商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0-01-2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蒋军辉与谢云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军辉,谢云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溪商初字第44号原告:蒋军辉,城北街道石粘街59号。被告:谢云波,市大溪镇下郎村三区20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军辉与被告谢云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要求撤诉,为法律所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军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10元,减半收取905元,由原告蒋军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颖琼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