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台温溪商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0-01-2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蒋军辉与谢云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军辉,谢云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温溪商初字第44号原告:蒋军辉,城北街道石粘街59号。被告:谢云波,市大溪镇下郎村三区20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军辉与被告谢云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要求撤诉,为法律所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军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10元,减半收取905元,由原告蒋军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颖琼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