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外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0-01-23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新发纺织印染(绍兴)有限公司与绍兴县鼎天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发纺织印染(绍兴)有限公司,绍兴县鼎天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商外初字第2号原告:新发纺织印染(绍兴)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9006842)。住所地:绍兴县滨海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君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盛雅欢,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幸福,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县鼎天纺织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3382597)。住所地:绍兴县柯桥世贸中心A2-26F-01。法定代表人:余雅琴,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发纺织印染(绍兴)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鼎天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发纺织印染(绍兴)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鼎天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2元,减半收取21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李籽苏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