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鲁1702民初7183号
裁判日期: 2010-01-23
公开日期: 2020-04-20
案件名称
菏泽久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菏泽亿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菏泽久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菏泽亿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鲁1702民初7183号原告:菏泽久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长江东路6611号综合楼4楼402室。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长丰,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菏泽亿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西城办事处华西社区。法定代表人:张森职务:总经理。原告菏泽久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亿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菏泽久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长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菏泽亿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特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久阳公司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5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高压配电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本工程完成后七个工作日内,通过供电公司验收并正常供电,甲方一次性付清乙方工程款。”现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施工内容。但被告在2019年12月6日支付工程款10万元后,拒不支付剩余工程款。原告向被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亿特公司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根据有效证据和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久阳公司作为承包方与被告亿特公司签订《学府世家项目高压线路架空改地埋委托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久阳公司施工负责菏泽学府世家项目10KV西环Π线区委家属院及医专支线改造工程,工程总价款为25万元。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工并验收使用。2019年10月15日,原告为被告出具总额为25万元的增值税发票三张。2019年12月6日,被告通过莱商银行账户支付原告10万元工程款,现尚欠15万元未支付。本院认为:被告亿特公司欠原告久阳公司工程款15万元,有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付款单、增值税发票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15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菏泽亿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菏泽久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270元,均由被告菏泽亿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伟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