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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永桥商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0-01-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拉链实业有限公司与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拉链实业有限公司,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永桥商初字第12号原告:浙江××拉链实业有限公司。头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金××。委托代理人:季××。被告:邹××。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拉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拉链实业有限公司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没有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金谦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三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陈 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