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陕0724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0-01-23
公开日期: 2020-06-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晨与被执行人张喜平抚养费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某;张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陕0724执194号张某、张某某: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民初字第0079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某某给付张某抚养费7200元(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每年3600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张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申请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张某某自行向张某支付抚养费72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张某某已交纳。该案执行依据(2014)西民初字第0079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抚养费7200元(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张某某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