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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青2523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0-01-23

公开日期: 2020-03-27

案件名称

马某与冶某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马某;冶某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青2523民初235号 原告:马某,住贵德县。 被告:冶某,住贵德县。 原告马某与被告冶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员 袁 志 冰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达哇桑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