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青2523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0-01-23
公开日期: 2020-03-27
案件名称
马某与冶某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马某;冶某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青2523民初235号 原告:马某,住贵德县。 被告:冶某,住贵德县。 原告马某与被告冶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员 袁 志 冰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达哇桑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