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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台临民初字第2465号

裁判日期: 2010-01-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临海市××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临海市××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临民初字第2465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周某。被告:临海市××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临海××××办事处贺家村。法定代表人:泮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原告陈某诉被告临海市××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为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起诉称:原告从出生至今户口从未迁出被告临海市江南街道办事处贺家村。2006年10月15日,被告出具公告,告知村民带身份证或户口薄到村办公大楼领取土地补偿款20000元。原告带身份证、户口薄到村办公大楼领取,原村委书记、主任以原告情况特殊为由,告知商量后发放。后原告多次要求遭到拒绝。原告认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出嫁未过户的同样能够享受原所在的农村集体组织的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为此,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发放原告在2006年10月15日被告发放给每个村民的土地补偿款2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本案系村民与村民委员会之间因村民委员会实施管理、分配集体财产引起的纠纷。被告于2006年4月30日制定“贺家村村规民约”,约定:农嫁居,户口仍在本村的,不能享受本村一切经济待遇(包括离婚后户口仍在本村的)。被告于同日制定“建设征地补偿安置若干规定”,规定:农嫁居户口未迁的,不享受劳力安置待遇。2006年10月15日,被告张贴公告告知:按村规民约,村民带身份证或户口薄到村办公大楼领取20000元土地补偿款。原告系农嫁居,后离婚,户口未迁出被告临海市江南街道办事处贺家村。被告按照村规民约及分配方案未予发放原告土地补偿款,系被告对本集体财产的自治管理行为,由此引起的纠纷,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建平审 判 员 陶开明审 判 员 周幼萍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李苹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