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永桥商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0-01-2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拉链实业有限公司与王×、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拉链实业有限公司,王×,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永桥商初字第13号原告:浙江××拉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桥头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金××。委托代理人:季××。被告:王×。被告:王××。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拉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拉链实业有限公司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没有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滕灵勇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三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陈 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