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越商初字第3035号
裁判日期: 2010-01-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葛子平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葛子平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越商初字第3035号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区胜利东路61号。负责人:童岳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莉佳,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子平,越城区院门新村丝织厂宿舍1幢402室。委托代理人:张幼芳,住绍兴市越城区院门新村丝织厂宿舍1幢4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被告葛子平电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田晖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鲁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