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鄞商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0-01-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顺利拉链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鄞州丰卓制衣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顺利拉链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丰卓制衣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鄞商初字第16号原告:浙江顺利拉链有限公司-6)。住所地:温州市永嘉县桥头镇桥壬大街。法定代表人:金洪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蒋良君,宁波市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苏志敖,宁波市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波市鄞州丰卓制衣厂(个人独资企业)。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新乐村(盛梅路东侧)。代表人:张卓群,该公司投资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顺利拉链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丰卓制衣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顺利拉链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顺利拉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顺利拉链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丹娜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王文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