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0-01-23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上海汉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天龙数码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汉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龙数码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初字第160号原告:上海汉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31305273),住所地:上海市春申路2329弄38号弘阑商务中心306室。法定代表人:周家全,董事长。被告:浙江天龙数码印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3827689),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柯桥经济开发区柯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赵旱雨,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汉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天龙数码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汉宋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天龙数码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64元,减半收取1,93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11元,合计3,34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籽苏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