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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秀商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0-01-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嘉兴××开发有限公司、嘉兴市嘉兴××开发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嘉兴经济开与嘉兴经济开发区投资发展集团××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开发有限公司,嘉兴市嘉兴××开发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嘉兴经济开,嘉兴经济开发区投资发展集团××责任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秀商初字第694号原告:嘉兴××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区××人民政府办公楼203、204室,现住嘉兴市××路××商务楼××楼。法定代表人: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饶××。被告:嘉兴经济开发区投资发展集团××责任公司。住所地:嘉兴市××路经济开发区行政中心。法定代表人: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马××、范××。原告嘉兴市嘉兴××开发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嘉兴经济开发区投资发展集团××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于2009年5月13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0000000元,后经原告申请解除保全。2009年8月20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饶××,被告委托代理人马××、范××到庭参加诉讼。2010年1月14日,原告嘉兴市嘉兴××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市嘉兴××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是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嘉兴××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900(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5900元,由原告嘉兴市嘉兴××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振燚审 判 员  李江平人民陪审员  郑水苗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陆剑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