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诸商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0-01-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诸暨市伟焕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与何银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伟焕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何银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诸商初字第218号原告:诸暨市伟焕针织机械有限公司。唐镇俞王村。法定代表人:俞伟欢。委托代理人:王立忠(特别授权),律师。被告:何银霞,诸暨市人,农民,住诸暨市安华镇宣何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伟焕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何银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诸暨市伟焕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诸暨市伟焕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何银霞的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诸暨市伟焕针织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诸暨市伟焕针织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郦武亮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