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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民初字第5286号

裁判日期: 2010-01-2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茅甲与茅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茅甲,茅乙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5286号原告:茅甲。委托代理人:胡某某、魏某某。被告:茅乙。委托代理人: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茅甲诉被告茅乙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冯春盛独任审判,原告于201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茅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茅甲负担。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