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商外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0-01-2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与CHAEDEOKHEE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CHAEDEOKHEE
案由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商外初字第5号原告: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618380X),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绍兴县安昌镇大和村。法定代表人:徐美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峰。被告:CHAEDEOKHEE,大韩民国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大和纺织印染服装(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CHAEDEOKHEE国际货物买卖纠纷一案中,已通知原告在接到缴款通知书后7日内预交诉讼费,但原告未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陈 伟代理审判员 李籽苏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