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绍商终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0-01-22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德清县德盛纺织品有限公司与俞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俞志军,德清县德盛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绍商终字第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俞志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德清县德盛纺织品有限公司。上诉人俞志军为与被上诉人德清县德盛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9)绍商初字第1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俞志军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俞志军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俞志军撤回上诉,原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050元,减半收取4525元,由上诉人俞志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袁小梁审 判 员 陈 键代理审判员 孙世光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缪洪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