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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2801民初6431号

裁判日期: 2010-01-21

公开日期: 2020-03-08

案件名称

马丽与马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马丽;马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新2801民初6431号   原告:马丽,女,回族,1984年11月25日出生,现住新疆焉耆县,公民身份证号位:652826198411250028。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敏,库尔勒铁克其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云,男,回族,1986年01月25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公民身份证号码位652801198601252836。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通,新疆守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丽与被告马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0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614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2018年7月确定恋爱关系之后,他利用原告的感情多次从原告的信用卡、公积金账户向他卡内转账近100000元,他说是倒账,但至今一直未还。经原告多次催促。他一直拖欠不还,还态度恶劣,早已把原告的电话、微信拉黑名单。原告的邮政卡尾号5342于2018年9月25日办下来的,他于9月26日至10月9日,前后共刷39081元。2018年9月30日我的住房公积金信用卡7176卡办下来了,50000元额度。他于10月2日一次性共刷了43974元。10月9日刷了1505元,10月21日刷了1580元,共47059元。被告马云辩称,原告所谓“借款”的证据来源均为POS机刷卡记录,既无借条,亦无欠据。且全部“借款”均发生在二人确立恋爱关系后和相处的这个时间段。《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于民间借贷的定义如下: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应当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即达成合意的外在形式,如借条、口头约定以及其他可以表明双方借款合意的形式,实质要件即款项的实际交付。民间借贷案件具有实践性特征,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不仅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本案中,不能排除马丽提出的所谓“借款”是情侣之间的自愿给付行为和共同生活期间生活性消费支出的可能。且双方互有给付和赠予。原告未能提供借据、欠条或其他相关证据证实其与被告间已达成了借款合同关系的合意,不足以证明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另,当事人应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举证责任,即由其自行承担举证不能带来的诉讼风险。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中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通过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工商银行借记卡明细一张(原件)、微信聊天记录五张(打印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短信通知截屏一张(打印件)、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电话录音一份(光盘)、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八张(打印件)、微信聊天记录七张(打印件)证实被告马云用原告的银行卡、公积金卡刷掉原告超过96140元,并承认借贷的事实。被告向法庭提交的微信聊天转账截屏两张八个(打印件)、银行转账截屏一张两个(打印件)及录音,以及就被告的证据原告的再次举证微信转账记录两份一张(打印件)、银行明细一张(打印件)、微信聊天记录三张(打印件)、微信转账记录四张(打印件)、中国银行尾号0131银行卡流水三张(打印件)、微信聊天记录一张(打印件)可以证实从资金走向及时间上可以确定被告所谓的转款给原告及原告哥哥的款项,究其本质上是原告自己的钱。本院认为,被告马云欠到原告马丽借款本金96140元的事实成立,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614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马丽借款本金961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01.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赖     伟   二 〇 一 〇 年 一 月 二 十 一 日 书  记  员   帕尔哈提·依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