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赣0121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0-01-21
公开日期: 2020-04-01
案件名称
万某与龚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万某;龚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21民初263号原告:万某,男,199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县。被告:龚某,男,1995年7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诉被告龚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于2020年2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万某承担。审判员 万卫平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