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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21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0-01-21

公开日期: 2020-04-01

案件名称

万某与龚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万某;龚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121民初263号原告:万某,男,199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县。被告:龚某,男,1995年7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诉被告龚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于2020年2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万某承担。审判员  万卫平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