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冀0434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0-01-20
公开日期: 2020-03-02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赵某某、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某某;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34民初15号 原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世静,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 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政府街西延段路南(富康路交叉口)。 张某诉赵某某、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李敬敏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闫一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