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金永石商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0-01-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应弘耿与孙好、孙积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弘耿,孙好,孙积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永石商初字第8号原告:应弘耿,198004162116),汉族,住永康市石柱镇前阳村11号。被告:孙好,97811072134),汉族,住永康市石柱镇厚梓村。被告:孙积广,2196108272115),汉族,住永康市石柱镇厚梓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应弘耿与被告孙好、孙积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弘耿于201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弘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42元,减半收取2471元,由原告应弘耿承担。代理审判员 俞小旬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黄菲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