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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永石商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0-01-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应弘耿与孙好、孙积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弘耿,孙好,孙积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永石商初字第8号原告:应弘耿,198004162116),汉族,住永康市石柱镇前阳村11号。被告:孙好,97811072134),汉族,住永康市石柱镇厚梓村。被告:孙积广,2196108272115),汉族,住永康市石柱镇厚梓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应弘耿与被告孙好、孙积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弘耿于201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弘耿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42元,减半收取2471元,由原告应弘耿承担。代理审判员  俞小旬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黄菲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