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民初字第1146号
裁判日期: 2010-01-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潘某与陈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陈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黄民初字第1146号原告:潘某。被告:陈某。原告潘某与被告陈某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潘某起诉称:被告于2007年3月23日向原告租赁厂房,约定年租金138000元,租期至2010年4月1日止。现被告未按约足额支付2009年度的租金。据此,要求解除与被告的租赁协议,判令被告归还厂房,支付计算至2009年8月22日的租金6000元和以后按每月11500元标准计算至实际交房之日的租金。被告陈某未作答辩。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房屋所有权证一份、房屋租赁协议书一份、欠条一张,以证明双方租赁关系和被告拖欠租金的事实。本院认证如下: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与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系原件,可以反映原告主张的待证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潘某系浙江黄岩北城化工厂法定代表人黄某某之子。该厂已经注销,厂房由原告管理使用。2007年3月23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书,约定原告将坐落在黄岩江口经济开发区××路××厂房××座租赁给被告,租期自2007年4月1日至2010年4月1日,年租金138000元,先付后用。此后二年双方按约履行,但2009年度的租金被告仅支付了40000元。被告于2009年5月21日出具欠条载明“暂欠潘某北城化工厂(2009.4月至2010年4月)房租费已付肆万元正,尚欠玖万捌仟元,在09.6.21日前付清”。此后被告逾期未付。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租赁关系事实清楚,被告未按约支付租金,属于违约行为,原告可依法解除租赁协议。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潘某与被告陈某于2007年3月23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书。二、被告陈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将坐落于黄岩江口经济开发区××路××号的厂房腾空交还原告潘某,并支付自2009年4月1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按每月11500元计算的租金(含被告陈某已支付的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3元,公告费200元,合计人民币1013元,由被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至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813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0101040003235)审 判 员 牟宇立人民陪审员 王根福人民陪审员 孙国华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牟奕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