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东灶民初字第0045号
裁判日期: 2010-01-20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黄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东灶民初字第0045号原告黄某,居民。被告刘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王茂云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