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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东灶民初字第0045号

裁判日期: 2010-01-20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黄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东灶民初字第0045号原告黄某,居民。被告刘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王茂云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