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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潍商终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0-01-2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齐洪祥与孙林山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齐洪祥,孙林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潍商终字第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齐洪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林山。上诉人齐洪祥因与被上诉人孙林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2009)乐城商初字第1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齐洪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齐洪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社会公共及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齐洪祥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齐洪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海涛审 判 员  邢伟明代理审判员  郭淑娟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丽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