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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乐柳商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0-01-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叶××与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乐柳商初字第62号原告:叶××。被告:店。负责人:刘××。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与被告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故原告于201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建林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文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