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苏0117民初4237号
裁判日期: 2010-01-20
公开日期: 2020-02-2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溧水区家权副食品经营部与被告赵端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溧水区家权副食品经营部;赵端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17民初4237号原告:南京市溧水区家权副食品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117MA1QER0880,经营场所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栖凤路28号城西交易中心广场铁皮棚9号。负责人:孟家权,南京市溧水区家权副食品经营部实际经营者。被告:赵端胜,男,197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南京市溧水区家权副食品经营部与被告赵端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南京市溧水区家权副食品经营部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市溧水区家权副食品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6元,减半收取71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018元,由原告南京市溧水区家权副食品经营部负担。审 判 长 童清涛人民陪审员 洪功强人民陪审员 陶维敏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飞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