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雁民初字第093号
裁判日期: 2010-01-20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浙江广天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西安佳鑫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广天变压器有限公司,西安佳鑫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093号原告浙江广天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方山路62弄56号。法定代表人徐坚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傅晓松,陕西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佳鑫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小寨十字北边路西文化大厦13、14层。法定代表人吕建中,具体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广天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佳鑫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广天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98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49元。审判员 柏小彬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庆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