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绍越商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0-01-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市海虹染纱有限公司与诸暨荣成纺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海虹染纱有限公司;诸暨荣成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绍越商初字第31号原告绍兴市海虹染纱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斗门镇新斗门村。法定代表人张文元,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戴永祥、张兴刚,浙江天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诸暨荣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白鱼潭村。法定代表人方胜荣,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海虹染纱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荣成纺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海虹染纱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海虹染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殷裕陆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缪高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