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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481民初6377号

裁判日期: 2010-01-20

公开日期: 2020-05-12

案件名称

田承顺与李本乾、李凡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田承顺;李本乾;李凡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481民初6377号原告:田承顺,男,195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鹏,山东科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本乾,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李凡梅,女,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原告田承顺与被告李本乾、李凡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田承顺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承顺撤诉。案件受理费2322.5元,由原告田承顺负担。审 判 长  郝清柏人民陪审员  王慎洪人民陪审员  王正锋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闵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