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鲁0481民初6377号
裁判日期: 2010-01-20
公开日期: 2020-05-12
案件名称
田承顺与李本乾、李凡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田承顺;李本乾;李凡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481民初6377号原告:田承顺,男,195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鹏,山东科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本乾,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李凡梅,女,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原告田承顺与被告李本乾、李凡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田承顺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承顺撤诉。案件受理费2322.5元,由原告田承顺负担。审 判 长 郝清柏人民陪审员 王慎洪人民陪审员 王正锋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闵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