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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0502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0-01-20

公开日期: 2020-07-30

案件名称

胡某与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胡某;陈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502民初162号原告:胡某,女,汉族,1980年3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告:陈某,男,汉族,1980年4月24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陈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胡某承担。审判员  方正权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芳 微信公众号“”